景区游船管理条列

  景区游船管理条列

 
1、游船应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严禁带故障营运。
2、游船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急需。
3、凡开展游船业务的水域,必须设置游船专用码头.游船严禁在非码头岸段停靠上下游人。
4、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
5、游船上应标示限乘人数,严禁超员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严禁乘坐;儿童应有成年人陪同。
6、在水深超过1.5米的地方应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标志。
7、10公顷以上水面的公园应配备巡逻船只,以维持水上治安和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8、遇大风时应停止租船,并应出动巡逻艇引导游船返回码头或选择确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9、水上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